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第一个续约合同)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二手进口柴油发电机组(以下简称“发电机组”)续约(原合约号Z0053/08)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发电机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使用地点:
发电机组名称 机组功率 数量 电流标准(0.8PF)
二手进口柴油发电机组
型号: KTA38G5 880KW 1台 每台不超过1100A
参 数: 380V、50HZ、0.8PF
出厂年份: 2004年出厂、已使用1100小时左右(注:甲方保证该发电机组未进行过大修)
随机配件:一级消音器、二级消音器、电池
使用地点:乙方住所地,即位于北京信达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乙方工厂
用途:发电
二、租金与租赁期限:
1、租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12个月租赁期限内,发电机组的租金为人民币28000元每个月(注: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均包含了甲方向乙方开具租赁专用发票的税费,甲方不得以开具发票为由向乙方另外收取费用)。
2、租赁期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发电机组的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009 年 04 月 20 日起至 2010 年 04 月 19 日止(简称“租赁期限”);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没有提出续签本合同,则本合同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3、如乙方在发电机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签本合同,则甲方应与乙方续签本合同一年(以下简称“第一个续签合同”),在第一个续签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应约定发电机组的租金为人民币28000元每个月;如乙方在第一个续签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签第一个续签合同,则甲方应与乙方续签第一个续签合同一年(以下简称“第二个续签合同”),在第二个续签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应约定发电机组的租金为人民币26500元每个月;如乙方在第二个续签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签第二个续签合同,则甲方应与乙方续签第二个续签合同一年(以下简称“第三个续签合同”),在第三个续签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应约定发电机组的租金为人民币24000元每个月。
三、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
1、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的发电机组的租金发票开具给乙方,乙方应于收到前述发票的下个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上个月的发电机组的租金;如甲方没有按照前述约定向乙方开具并提交租金发票,则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迟延支付相应的租金。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将租金以人民币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甲方自己的银行帐号,以便乙方履行前述支付租金的义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将前述租金支付给除甲方以外的其它供應商,甲方不得以現金收取發電機租金.
3、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人民币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8000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该预付款冲抵最后一个月的租金;甲方应在乙方向其支付预付款之前,向乙方开具并提交预付款发票,否则,乙方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迟延支付上述预付款。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提供全套性能优良的发电机组供乙方使用,并负责发电机组及定位材料(注:包括3米范围内的排烟管、一级消音器、二级消音器)运到乙方电房后的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开始时及租赁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发电机组。
2、在租赁期限内由甲方负责发电机组的保养、耗材(注:包括但不限于滤清器及机油)及正常磨损维修所需的全部零件、费用、工作。
3、因发电机组故障无法正常发电,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通知(注: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为乙方维修,如自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无法修复,则甲方负责立即无条件更换一台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发电机组同等规格的发电机组供乙方使用。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隔一个月,甲方须派人前往乙方对发电机组进行定期检修及保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负责将发电机组运送至乙方工厂内指定地点(注:即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甲方负责将发电机组从乙方厂内运回,前述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保证对发电机组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若因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致使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发电机组,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须将发电机组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8、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将发电机组运至乙方厂内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以供乙方正常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由于乙方原因使发电机组超负载运行而造成发电机组损坏,则除租金正常计算外,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修复发电机组所需的零件及人工费用。
2、乙方必须安排技术人员(注:或电工)操作发电机组。
3、乙方应妥善保管发电机组,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电机组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按发电机组实际价值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告知的操作方法使用发电机组,若由于乙方未依照操作方法操作发电机组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若损失是由甲方未书面告知的事项或发电机组的质量原因所导致,则由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自然災害除外,如:台風、洪水、海嘯及洪水)致使发电机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发电机组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立即解除本合同。
6、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延迟支付租金,则甲方可以按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的日数,每日向乙方收取迟延支付租金数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逾期30天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将发电机组收回(注:在甲方将发电机组收回后,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发电机组收回后的租金,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的日数计算至甲方将发电机组收回之日),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8款约定的时间将发电机组交付乙方正常使用,则乙方不但可以扣除相应迟延交付日数的租金,还可以按迟延交付发电机组的日数,每日向甲方收取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8、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发电机出租则乙方不但可以扣除发电机组无法正常发电的日期的租金,还可以按发电机组无法正常发电的日数,每日向甲方收取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租发电机组或随意将发电机组搬离乙方住所地。
六、其他
1、发电机组的所有权始终为甲方所有。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乙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乙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人 周经理 1360137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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